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有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每 1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该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现场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20 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五)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会员入退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一)选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聘任和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第二、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正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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